为强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日前,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下称《监管规则》)。与原先相比,《监管规则》不乏亮点,但个人认为,《监管规则》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此前证监会曾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此次修订将《监管指引》名称修改为《监管规则》,显然并非只是名称上的改变。其中既凸显出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的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说明上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现实案例中,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手后,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这一点较为普遍。注册制背景下,新股发行更加市场化,"三高"发行成为常态,也意味着超募成为常态。特别是某些新股超募的资金,动辄高达数亿、十数亿甚至数十亿元之多。高超募也为某些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创造了条件。
二是募集资金用途被改变。主要表现为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者将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或者变更项目主体或实施方式。此外,不按时间要求或进度要求投入募集资金等。一家企业上市,从项目论证到IPO辅导,再到递交申请文件,直至最终挂牌,期间经历的时间一般较长。此时,可能面临市场环境、行业周期等方面的变化,导致对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投入巨额资金已无必要,从而产生取消或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现象。如何规避这一现象,显然是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必须关注的问题。
此外,募集资金被上市公司用于理财,或被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虽然募集资金会设置专门的监管账户,且应专款专用,但现实中仍不乏被占用等情形出现。
上市公司从市场中募集到的资金,是市场非常宝贵的资源。如果不能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可能会造成使用效率低下,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市场宝贵资源的浪费。这虽然是市场不愿意看到的现象,但不幸在某些时候会变成现实。
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出现的问题,《监管规则》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举措。比如规定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而是只能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票注销。如此规定,就将超募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超出范围将可能构成违规,无形中也有利于监管。
证监会此次针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举措,个人认为是完全有必要的。不过,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一方面,超募资金有可能被持续地"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这种现象确实可能存在。按照《监管规则》,超募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不违规。但如果"临时"补流期满后,上市公司再次用于"临时"补流,甚至持续"临时"补流,那么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就可能长期化。基于此,监管部门有必要规定,超募资金不得用于"临时"补流。
另一方面靠得住的交易软件,由于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可能取消或终止。个人认为,在此情形下,募集资金同样不能用于永久补流或偿还银行借款,而是应用于回购股份并予以注销。此前,市场上曾出现发行人"杜撰"项目,上市后终止的情况。为了防止上述现象再次发生,监管部门应要求取消或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将相关资金必须用于回购股份并予以注销。(作者系财经评论员)